行政处罚法专题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本文对行政处罚相关文件进行梳理。
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
三、行政处罚法发布后的新文件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衔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规程从规范性文件提升为部门规章,解决了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法律依据问题。
2.将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规定在第四十四条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税收违法证据”,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强化证据填写要求,确保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3.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撤回程序规定。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规定在第四十四条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工作流程。
4.完善处理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工作机制。规定新增第五十八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1)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2)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3)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4)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5)增加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新增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税务稽查执法即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旧)释义
(六)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七)《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
(八)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1〕225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
(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
(十一)虚开相关处罚见此文:虚开发票有关的政策梳理
(十二)偷税相关处罚见此文:偷(逃)税的若干梳理(2021年9月版)
(十三)处罚引起信用评价变化见此文:纳税信用评价专题学习
(十四)偷税移送标准见此文: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
(十五)涉税处罚实体依据:税收基础法律法规、税务稽查学习手册
五、财税好文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各省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新《行政处罚法》公布后,税务行政执法应该关注的七大要点;
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大亮点
行政处罚法修订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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